宁建(函)发〔2017〕218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石嘴山市、盐池县、西吉县、彭阳县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我区城镇污水处理和节水减排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我区迎检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督导内容
(一)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1.污水处理一级A达标。各市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情况;建成区水体水质是否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情况,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的情况。
2.污水管网配套。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情况;新建配套管网情况,老旧管网、合流制管网改造情况。
3.污泥处理处置。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情况(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稳定化标准》(CJ/T 510-20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系列泥质标准等),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情况;是否存在非法污泥堆放点及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的情况。
(二)城镇节水减排情况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情况(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要求或《城市节水评价标准》I级),供水管网漏损及改造,再生水与建筑中水设施建设与利用及节水器具推广使用情况等。
(三)政策标准制定情况
在推动(一)、(二)项工作过程中,各地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等。
二、督导方式
督导采取市县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市县自查。请各市县按照重点督导内容及要求,抓紧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结果于2017年11月10日前报我厅城建设处(含电子版)。自查结果按附件1-3的要求进行填写,同时填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
(二)重点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拟定于11月13日起对我区进行现场抽查,请各地按照附件4准备迎检资料。现场抽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鲍海英
电 话:0951-5025593、5054878(传真)
邮 箱:554559521@qq.com
附件:1.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汇总表—城镇污水处理、节水型城市建设
2.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汇总表—城市公
共供水管网漏损、再生水
3.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汇总表—县城公
共供水管网漏损
4.现场抽查需准备的有关资料清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6日
附件4
现场抽查城市(县城)需准备的有关资料清单
一、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1.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情况。提供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清单,列明城市/县城名称、未达到一级A需要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名称及提标改造进度、对应敏感湖库名称情况。(不属于敏感区域的城市和县城不需要准备本项资料)
序号 |
城市/县城 |
污水处理厂名称(对应敏感湖库) |
设计出水标准 |
运行标准 |
提标改造进度(用√标记) |
已完成 |
已开工 |
未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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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提供新建(2015年4月以后开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清单,并标明开工时间及设计排放标准。
序号 |
城市/县城 |
污水处理设施名称 |
开工时间 |
设计排放标准 |
提标工作进度 (适用于设计排放标准低于一级A要求的设施,用√标记) |
已完成 |
已开工 |
未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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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维护情况(抽查)。请备检污水处理厂提供以下原始记录(2016-2017年)。
①各个月份污水处理厂运行台账;
②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去向的实时记录清单(转运联单);
③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定期检查及运行维护的相关记录;
④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方案;
⑤专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污水管网改造与建设
1. 污水管网新建与老旧管网、合流制管网改造情况。
①近、远期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相关规划;
②管网新建、老旧管网、合流制管网改造年度计划;
③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有关材料。
2.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情况。
①管网排查检查清淤维护等工作记录;
②雨、污水混接排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③近两年排水口整治情况清单。
④管网运维考核办法或标准(如有),近两年考核结果及运维经费拨情况。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情况。
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情况;
②2016-2017年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执法记录及处罚情况;
三、污泥处理处置
1.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情况。按照“水十条”规定,提供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项目清单,分别列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项目名称,应完成、已完成、已开工、未开工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数量及规模。
序号 |
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名称 |
是否达标 |
达标改造进度 (仅未达标设施填写,用√标记) |
已完成 |
已开工 |
未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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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泥处理处置违法及处罚情况。
3.项目建设有关材料。
4.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抽查)。请备检设施运行单位提供以下原始记录(2016-2017年):
①污泥转运联单及相关记录
②各个月份运行台账;
③专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城镇节水
城市节水工作开展情况。
①国家节水型城市建设情况,未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对照《城市节水评级标准》提供自评估材料;
②对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的计划,及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管网及供水管网的长度;
③公共建筑采用节水器具情况。提供用水量前10名的公共建筑名单,抽查1个公共建筑。
④专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政策法规
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