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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16-05-11 1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通用资产配置行为,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经济适用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的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行为。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 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时间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是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各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暂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仍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处置后,再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逐年配置。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按本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办公家具配备

第八条 办公室家具配置标准:

厅(局)级办公室配置内容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2把、三人沙发1个、单人沙发1组、茶几1个、文件柜(书柜)4个、茶水柜1个等。总价控制在每人19800元以内。其中,办公桌椅每套不超过3500元,桌前椅每把不超过500元,三人沙发(含茶几)不超过4000元,单人沙发每组(含小茶几)不超过2500元,双门文件柜(书柜)每组不超过2000元,茶水柜每个不超过800元。

处级办公室配置内容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1把、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1组、茶几1个、文件柜(书柜)2个、茶水柜1个等。总价控制在每人9000元以内。其中,办公桌椅每套不超过2500元,桌前椅每把不超过500元,三人沙发或单人沙发(含茶几)每套不超过2500元,文件柜(书柜)每个不超过1500元,茶水柜每个不超过500元。

处级以下办公室配置内容包括:办公桌椅1套、桌前椅1把、文件柜(书柜)2个、茶水柜(每个办公室1个)等。总价控制在每人5500元以内。其中,办公桌椅每套不超过2000元,桌前椅每把不超过300元,文件柜(书柜)每个不超过1500元,茶水柜每人不超过200元。

第九条 会议室办公家具配置标准:会议桌1组、与会议桌及会议室大小匹配的会议椅、茶水柜1个。使用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会议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使用面积在100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接待室,按照每平米价格不超过700元的标准配置。

第十条 办公家具应当符合简朴实用、节约资源和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和进口家具。

第十一条 办公家具原则上应长期使用,使用15年以上且已坏损无法修复的方可更新。

第三章 办公设备配备

第十二条 台式计算机: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置1台,工勤人员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核定配置。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专网电脑不列入配置限制。

笔记本电脑配置应从严控制,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控制总量,价格不超过8000元/台。

计算机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三条 打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2/3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每个单位可配置彩色激光A4幅面打印机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7000元;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黑白激光A3幅面打印机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4000元;其余配置黑白激光A4幅面(喷墨A4幅面、针式A4幅面)打印机,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

针式票据打印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每台价格不超过3000元。

打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十四条 复印机:按照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15%的标准控制总量。其中:按单位内设机构配置黑白激光A3幅面复印机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0000元;按每个单位配置一台中高速数码复印机,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0元。

复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十五条 一体化速印机:根据工作需要,对100人以上的行政单位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30000元。

速印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十六条 碎纸机:单位保密、文秘、档案、财务岗位各配置1台,其它按照单位内设机构配置,每台价格不超过800元。

碎纸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十七条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台式电脑、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使用面积在60 m2以下的会议室,原则上不配置音响及多媒体系统;使用面积在60-200 m2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5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200-500 m2之间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80000元配置;使用面积在500 m2以上的会议室,按照总价不超过100000元配置。

音响及多媒体系统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八条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按照不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8%的标准控制总量,每台价格不超过6000元。数码摄像机,每个单位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8000元。

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1500元;传真机,单位每个内设机构配置1部,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投影仪,每个单位配置1台,每台价格不超过20000元,原则上配置便携式投影仪。

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第二十条 对特殊单位、特殊业务,此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另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安全保密的相关规定;涉密岗位配置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前,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章 空调设备

第二十二条 办公、业务用房无中央空调的,按照下列标准配置:房间使用面积不超过20,配置1P挂机1台,价格不超过2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20-40(不含40),配置2P空调,总价不超过4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不含60),配置3P空调,总价不超过6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60-80(不含80),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80-100(不含100),配置5P空调,总价不超过9000元;房间使用面积在100以上,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会议室空调使用面积40(含40)以下的会议室配置4P空调,总价不超过7500元;使用面积40-100(含100)的中型会议室配置10P空调,总价不超过18000元;建筑面积在100以上的大型会议室,按照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空调设备更新标准: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

第五章 资产配置和更新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配置或者更新资产时,须严格按照本文所列标准进行配置或者更新,严禁擅自超编、超标配置或者更新资产。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六条 达到更新标准需更新资产的,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后,按照规定的资产配置程序配置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资产。但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破坏需要更新除外。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配置,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家具、设备的,依照本标准执行,临时办公机构按此标准下浮10%执行,自治区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本标准所列设备不含专业性和涉密性的特殊设备。专业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因特殊工作和特殊情况需超本标准配置的,需申报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是动态标准,今后将根据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作必要的更新和调整。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资产配置程序、超标、超编配置本标准所列资产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和行政单位在本标准范围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标准,报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1、自治区本级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2、自治区本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上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下一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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